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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龙岩市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1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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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龙岩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全力打造可迭代、高复用、快开发、低成本的政务信息系统基础支撑体系和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数字办〔2023〕9号)《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龙岩市数字政府建设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业务协同、数据驱动、安全可控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密码管理、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中央、省级下拨资金)建设的用于支持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以下内容不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畴:

  (一)桌面办公终端、桌面端通用商业软件及市大宗采购目录中的办公设备等办公类项目。

  (二)智能建筑的建设及维护服务等建筑智能化项目。

  (三)业务工作所需专业设备及配套系统的采购及维护;科研类的系统和硬件设备采购及维护服务等专业类项目。

  (四)单纯购买计算机等硬件设备类项目。

  (五)其他经市数据管理局认定不属于信息化建设范畴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建设申请,组织项目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

  第五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市数据管理局是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组织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技术方案批复;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安排,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工作;

  市密码管理局负责密码应用审核工作,对项目建设中的密码应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次通过项目申报入库、编制可研暨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建议书、项目评审、预算审核、项目立项五个程序后才可进入招投标环节。

  市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在每年第四季度征集下一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龙岩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申报项目。在申报项目时,应注重业务系统应用兼容、统筹建设和迭代开发,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网络通、数据通、应用通”,避免新增“数据孤岛”,市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预评审,重点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通过预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总投资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自行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议书报送至龙岩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备案。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由市数据管理局组织评审。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龙岩建设有关规划作为项目立项审批依据。

  第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项目,但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有文件明确要求新增的信息化项目,经市委或市政府专题研究同意后,补充列入当年项目建设库。

  第十条  市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组织项目评审专家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正式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由市数据管理局批复技术方案,市财政局批复财政预算方案。技术方案两次评审不通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暂缓建设。

  第十一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中,经市发改委批复立项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评审,评审后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作为项目控制价。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将预算提交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批复预算限额建议书。

  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市数据管理局、发改委和财政局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或省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调整部分不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经市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调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需重新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的项目,不予受理变更申请。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当满足信创环境要求及数据汇聚共享要求,应依托龙岩市政务云部署开发。不满足数据汇聚共享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e龙岩APP是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移动端的统一入口,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政务服务APP,如有新增移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统一依托e龙岩APP开发个性化的政务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和运行维护制度,明确项目负责领导和责任科室、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按时向市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预算控制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市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的政务数据资产归龙岩市政府所有。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资金实施项目建设。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信创产品,如采用非信创产品需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按照信息安全“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部署在政务云等公共信息平台上的业务系统,按照平台安全边界划分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平台基础安全保障措施基础上负责做好自建系统应用安全保障。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通过后转入试运行;项目建成试运行三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时应重点检查数据共享接入、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未取得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目录挂接证明的不予验收,不符合技术和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使用数字龙岩专项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管理局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数据管理局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资产管理登记,建立信息资源、业务系统、硬件设施、技术标准等资产目录,及时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上登记发布,将各类业务数据汇聚至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市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对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数据管理局将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审核要求的;(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三)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组织验收的;(四)不切实际盲目追求高标准的;(五)未按要求汇聚治理、共享应用数据资源的。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局、卫健委、国资委等市直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配套本领域信息化项目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20〕90号)同时废止。